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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4號文在采礦權管理及礦業權轉讓方面的突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2023-05-21 08:13:44
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來源:雨仁礦業律師
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作者:劉占國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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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來源于:雨仁礦業律師,原文鏈接:雨仁研究 | 4號文在采礦權管理及礦業權轉讓方面的突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號文在采礦權登記管理方面,作出了更有利于礦產資源開發的相關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4號文取消了“礦區范圍劃定”審批程序,大大縮減了辦證時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礦區范圍劃定,2017年16號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,設置了采礦權審批登記前的“礦區范圍劃定”審批程序,實務中,有的礦業權人,就一個礦區范圍劃定,可能長達幾年都得不到批準,嚴重影響采礦權的設立及礦產資源開采進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于礦區范圍劃定與采礦權新立登記具有一定的重復性,基于實務中采礦權證審批周期長,4號文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,后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并,簡化為一次審批,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擬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報相關資料,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對礦區范圍一并審查確定。這無疑會大大縮減采礦權人的辦證時間,減少采礦權人的辦證成本。將會極大地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進程,為下游產業發展提供強大的資源保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對探礦權轉讓的條件及年限限制進行了調整,促進了探礦權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,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,4號文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。同時,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,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,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。具體規定如下 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號文在探礦權轉讓方面,做出了有利于探礦權轉讓的相關規定: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,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制。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,應當持有探礦權滿5年。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、符合勘查主體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號文在協議取得的采礦權變更主體作了如下規定:在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采礦權申請變更主體,應當持有采礦權滿5年。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、符合開采主體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礦業權在二級市場上的充分流動,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和典型表現。盡可能促進礦業權流轉,取消有關條件限制,會極大的促使礦業權流轉至有資金實力、有開發能力的市場主體手中,符合對不可再生的礦產能源達到綜合利用的效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占國律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伙人律師/主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手機:18611202276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郵箱:liuzhanguo@yurenlawyer.com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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