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來源于:雨仁礦業律師,原文鏈接:雨仁研究 | 期待4 號文有更大的突破
正如前文所述,4號文在礦政管理理念、探礦權登記管理、采礦權登記管理方面均有重大突破,但就礦產勘查開采當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來看,在以下三方面還亟需完善。
一、恢復申請在先的礦業權出讓方式
《礦產資源法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:勘查、開采礦產資源,必須依法分別申請、經批準取得探礦權、采礦權,并辦理登記!兜V產資源法實施細則》第九條規定:勘查礦產資源,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,辦理申請、審批和勘查登記!兜V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,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,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。對申請勘查石油、天然氣的,登記管理機關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詢。
根據上述規定,應當先是申請礦業權,經過批準后,再進行礦業權登記,肯定了申請在先的探礦權取得方式。在后來的多次礦業權出讓改革過程中,管理者因為“防腐”而把申請在先的故業權出讓方式取消了,只保留了競爭性出讓和協議出讓兩類出讓方式。
取消申請在先的礦業權出讓方式,嚴重違背了礦產地質規律,違背了探礦權高風險的特點,嚴重抑制了投資人投資礦產勘查的積極性,急需要進行調整。我們也期待礦政管理者就礦業權出讓方式作出更大的突破,恢復申請在先的礦業權出讓方式,引導社會各類投資主體積極投身于礦產勘查事業。
二、解決礦業用地問題
礦業用地問題嚴重制約礦產資源的開發。大部分礦山企業因為不能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續,而使礦山開采停滯,有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甚至因此而面臨刑事處罰。
《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》第三十條第(四)項規定:采礦權人享有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;诘V產作為“工業糧食”的基礎地位,優先對礦產資源進行開采,也是必須的。但在當前的政策環境下,礦業用地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。盡管自然資源部多次強調“凈礦出讓”,但收效甚微。
期待4號文在實施過程中,及時進行修訂,對礦業用地問題重新規定,確保礦山企業有地可用。
三、降低礦業綜合稅費
2023年5月1日生效實施的《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綜〔2023〕10號,以下稱10號文),盡管在礦業權收益方面較35號文件有所調整,減輕了礦業權人的“前期支付壓力”,但對比國外,我國礦山企業繳納的綜合稅費處于高位,嚴重制約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業的發展。
礦產資源作為工業的糧食,礦業稅費的增加勢必增加礦產品的生產成本,也必然會導致我國下游工業產品成本的提升,最終會降低我國民族工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。
降低礦業行業綜合稅費勢在必行。期待礦政管理者、礦業政策的制訂者就上述三方面的問題,及時對4號文作出修訂,促進礦業行業健康持續發展。
劉占國律師
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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